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審訴字第4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妨害秘密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審訴字第461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建宏選任辯護人謝凱傑律師
高嵐書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秘密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字第628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建宏如起訴書附表編號二、三、四被訴妨害秘密罪部分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林建宏因妨害秘密案件,經檢察官以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林建宏就被訴如起訴書附表編號二、三、四部分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就該部分所涉妨害秘密罪部分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7月8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葉文博
法官鄭子文法官郭任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7月8日
書記官梁瑜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