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33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13301號債權人 李明勳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李煌棋 、 李俞潔 (即 李佳蕙 )、 李佩聰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繼承相關資料(即被繼承人 林掌珍 之除戶戶籍謄本、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繼承系統表)及繼承人有無向本院為拋棄繼承之聲請。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4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3年4月24日
書記官沈慧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