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附民字第7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6年度附民字第735號自訴人己○○被告甲○○(臺灣臺中監獄典獄長)
丙○○(臺灣臺中監獄副典獄長)丁○○(臺灣臺中監獄秘書)乙○○(臺灣臺中監獄總務科長)戊○○(臺灣臺中監獄戒護科長)庚○○(臺灣臺中監獄戒護科專員)辛○○(臺灣臺中監獄教化科長)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被告之刑事訴訟,業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十三日諭知不受理判決在案,茲經原告聲請移送民事庭審理(見自訴狀),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但書,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2月13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唐光義
法官朱光國法官郭妙俐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玉芬中華民國96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