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118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11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1189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強盜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6年執聲字第
58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強盜案件,經鈞院判決有期徒刑7年2月確定,於民國92年7月29日送臺灣臺北監獄執行,於96年12月12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有法務部矯正司96年12月12日法矯司字第0960907458號函及臺灣臺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紙在卷可考,其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2月31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黃潔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柳瑞宗中華民國96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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