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32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3277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曾琬鈴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乙○○等四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3,000元,惟查本件原告固係因名譽權受侵害而請求被告等在報紙刊登道歉啟事以回復名譽,然此為財產權上之請求,屬財產權之訴訟,復因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應以165萬元為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而原告僅繳納3,000元,尚不足14,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2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許秀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6年12月13日
書記官陳其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