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壢簡附民字第1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壢簡附民字第100號原告 張雅琳 被告 黃鈺翔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107年度壢簡字第99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8月17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蕭世昌
法官曾雨明法官傅思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芝菁中華民國107年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