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298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298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29832號債權人 巫烱炫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鄭穎聯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確認債權人為「巫烱炫」抑或「 巫炯炫 」?(因聲請狀與
附件所載不符)㈡利息得再請求利息之依據(依民法第207條規定,利息不得滾入原本再生利息)。
㈢提出債務人鄭穎聯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11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6年11月10日
書記官陳貴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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