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298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29824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黃義文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提出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如債務人有更名,並請具狀更正。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11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6年11月10日
書記官陳貴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