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8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85號原告 林政光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拆屋還地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據以計算裁判費用。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報彰化縣○○鄉○○段○○○○○○○○○○號第一類土地登記謄本地號全部(所有權人姓名、身分證字號、他項權利及權利人姓名、身分證字號、住址均無遮掩)。
二、依上開資料補正被告王先生真實姓名、年籍資料,並附更正後之起訴狀繕本一份。
三、依第一類土地登記謄本所示,彰化縣○○鄉○○段○○○○號土地面積為130.64平方公尺(下稱系爭土地),惟原告請求被告拆除占用系爭土地之地上物達145平方公尺,是否有誤?
四、依法繳足裁判費。中華民國107年3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3月26日
書記官王宣雄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