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89號原告 劉政忠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返還土地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據以計算裁判費用。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報本件究係請求確認界址?或係請求返還土地?若係請求確認界址,係請求何地號土地間之界址;若係請求返還土地,則被告應返還面積為多少平方公尺?無從自民事起訴狀所載訴之聲明與事實及理由判斷,致本院無從核定訴訟標的價額。
二、陳報彰化縣○○鄉○○段○○○○號第一類土地登記謄本地號全部(所有權人姓名、身分證字號、他項權利及權利人姓名、身分證字號、住址均無遮掩)。
三、依法繳足裁判費。中華民國107年3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3月26日
書記官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