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再字第1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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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再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撤銷強制執行等再審之訴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再字第15號再審原告 鄭淑俐
鄭伊真 鄭駿諺 鄭林桂英 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趙元昊 律師
黃慧仙 律師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 李永和 間請求撤銷強制執行等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民國101年10月2日本院100年度上字第1058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柒日內,補繳再審之訴裁判費用新臺幣陸萬陸仟零玖拾柒元,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再審之訴。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再審之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規定,繳納裁判費,此乃再審之訴必須具備之合法要件。又再審之訴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02條第1項、第505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再審原告提起本件再審之訴未據繳納再審裁判費,經核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34萬4925元,應徵裁判費6萬609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7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未補繳,即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裁定駁回之。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4月9日
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官張蘭
法官陳麗玲法官林曉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4月10日
書記官鄭淑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