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上字第8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履行協議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上字第888號上訴人 何銘軒 訴訟代理人 陳詩文 律師
蔡伊雅 律師被上訴人 柯天富 訴訟代理人 李銘洲 律師複代理人 廖嘉琳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履行協議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2年5月15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11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4月9日
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官郭瑞蘭
法官郭松濤法官陳雅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4月9日
書記官潘大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