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41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SAIMALAISAWATE選任辯護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劉育志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字第1852、4354、46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SAIMALAISAWATE自民國壹佰零貳年玖月肆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SAIMALAISAWATE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涉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犯罪嫌疑重大,所犯為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所定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並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而認有羈押必要,於民國102年6月4日執行羈押在案。
二、茲本院以被告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訊問後,被告及其辯護人均稱:對於延長羈押沒有意見等語。稽之被告於本院審理時業已坦白認罪,而其犯罪嫌疑確屬重大,是本案雖經調查證據完畢及言詞辯論終結,並定於102年9月13日宣判,惟其在台居留期限已於100年9月6日屆滿而未申請延期,是本案如經判處罪刑,則其逃亡之誘因亦必隨之增加,可預期被告逃匿以規避審判程序之進行及刑罰執行之可能性高,有相當理由足認為規避涉犯重罪之刑罰而有逃亡之虞,又其所涉犯之罪為前述之重罪,衡以被告所涉犯罪事實,對社會侵犯之危害性及國家刑罰權遂行之公益考量,認對被告維持羈押處分係適當、必要,且經司法追訴、審判之國家與社會公益,及被告人身自由之私益兩相利益衡量後,對被告延長羈押堪稱相當,符合憲法比例原則及刑事訴訟法上羈押相當性原則之要求,堪認被告前揭羈押原因及其必要性均屬存在,是對被告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2年9月4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8月23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馮俊郎
法官王子謙法官蔡欣怡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2年8月23日
書記官廖宜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