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60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6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601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聲請沒收違禁物案件(98年度聲沒字第91號、97年度偵字第1475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偽造之面額新臺幣壹佰元通用紙幣壹張沒收。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如附件之聲請書所載。
二、按偽造、變造之通用貨幣、紙幣、銀行券,減損分量之通用貨幣及前條之器械原料,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二百條定有明文。且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若案件未起訴者,應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刑法第四十條第二項亦規定甚明,並經司法院十八年院字第六七號著有解釋可參。
三、經查:被告甲○○因偽造貨幣案件,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九十七年七月九日以九十七年度偵字第一四七五九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此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一份在卷可稽。而扣案偽造面額新臺幣一百元之通用紙幣一張,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依刑法第二百條規定予以沒收。是核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刑法第二百條、第四十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3月25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五庭
法官吳麗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田華仁中華民國98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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