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32號聲請人即輔佐人甲○○被告乙○○○
(上列被告乙○○○因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案件,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被告之羈押。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本院前以被告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2款情事,認有羈押之必要,執行羈押。茲因上項情事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消滅,本件聲請自應予以駁回,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3月25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蔡坤湖
法官李家慧法官沈君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麗英中華民國98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