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審訴字第11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塗銷地上權登記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審訴字第1181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李淑寶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乙○○○等人間塗銷地上權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請求塗銷地上權,並請求返還土地,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3,309,443元(即98年度公告現值169,000元/㎡×78.33㎡×1/4,小數點以下無條件進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3,769元,扣除原告已繳裁判費7,710元,原告尚應補繳新臺幣26,05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3月25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許純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3月25日
書記官陳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