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稅簡字第8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01日
裁判案由:綜合所得稅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7年度稅簡字第8號上訴人即原告 林盈瑩 輔佐人 林英賢 被上訴人即被告財政部高雄國稅局代表人 陳慧綺 訴訟代理人 郭仁義 上列當事人間綜合所得稅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11月29日本院107年度稅簡字第8號行政訴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上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月8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月10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簡答表及答詢表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附卷可參,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之2第3項、第246條第2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2月1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黃奕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2月1日
書記官洪嘉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