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97年度岡小字第1034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岡小字第1034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乙○○
法定代理人 甲○○
送達代收人 己○○
            7樓
被   告 丁○○
法定代理人 戊○○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8年3月25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庭
第1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6  日
    岡山簡易庭 法官張俊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郭素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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