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岡小字第1034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乙○○
法定代理人 甲○○
送達代收人 己○○
7樓
被 告 丁○○
法定代理人 戊○○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8年3月25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庭
第1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6 日
岡山簡易庭 法官張俊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郭素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