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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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確認通行權存在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7號上訴人 徐添炎 被上訴人 王為得 訴訟代理人 吳順龍 律師
林威良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經查上訴人之上訴,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47,174元【計算式:通行地總面積×公告現值(67.58+63.27+150.53)平方公尺×2,300元/平方公尺=647,17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5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9月6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曹庭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9月6日
法院書記官王馨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