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司聲字第2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聲字第241號聲請人 林明成 代理人 王宏志 相對人吳家相對人 吳家均 相對人 吳家炆 相對人 吳季勳 相對人 吳家國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萬伍仟零柒拾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及第3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返還土地事件,業經本院101年度訴字第2279號判決確定在案。就訴訟費用部分,判決諭知訴訟費用除撤回、和解部分外,由原告即聲請人負擔十分之一,餘由被告即相對人吳家、吳家均、吳家炆、吳季勳、吳家國負擔。經本院調卷審查,本件聲請人已支出之訴訟費用為第一審起訴裁判費新臺幣(下同)70,399元、地政機關複丈規費共23,600元,共計93,999元。次查訴訟程序中,聲請人先與被告 吳家德 、 吳永承 、 吳祥申 、 吳祥想 、 吳祥楙 成立和解,該和解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共為2,580,600元【以起訴時土地公告現值計算,(85+48+101+31+126)平方公尺×6,600元/平方公尺】,嗣後聲請人又與被告 張瑞鳳 、吳聲弘、 吳恆毅 、 吳聲洋 、 吳祥斗 成立和解,該和解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共為1,590,600元【以起訴時土地公告現值計算,(115+114+12)平方公尺×6,600元/平方公尺】,並撤回對被告 吳祥源 部分,該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為1,584,000元【以起訴時土地公告現值計算,(166+50+24)平方公尺×6,600元/平方公尺】。故本件撤回、和解部分之訴訟費用為77,255元【(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93999,元以下四捨五入】,應由聲請人自行負擔,剩餘部分16,744元(00000-00000),依判決意旨,應由聲請人負擔1/10即1,674元(計算式:16744×1/10,元以下四捨五入),餘由相對人吳家、吳家均、吳家炆、吳季勳、吳家國負擔15,070元(計算式:00000-0000)。是本件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15,070元,並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4年7月27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