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13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1310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進沼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4年度執字第510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進沼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壹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進沼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並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自由裁量係於法律一定之外部性界限內(以定執行刑言,即不得違反刑法第51條之規定),使法官具體選擇以為適當之處理;因此在裁量時,必須符合所適用之法規之目的。更進一步言,須受法律秩序之理念所指導,此亦即所謂之自由裁量之內部性界限。關於定應執行之刑,既屬自由裁量之範圍,其應受此項內部性界限之拘束,要屬當然(最高法院80年度臺非字第473號判例意旨參照)。
三、查本案受刑人黃進沼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以附表所示判決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其中附表編號1至2部分,經本院以104年度聲字第1082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等情,有各該案件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是本院定應執行刑,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有期徒刑1年6月及9月之總和。茲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向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即本院聲請定應執行之刑,與首揭法條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9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謝其達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9日
書記官張紜飴附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11月│有期徒刑9月│├────────┼────────┼────────┼────────┤│犯罪日期│104.5.10│104.3.4晚間9時50│104.07.08││││分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偵查(自訴)機關│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年度案號│檢察署104年度毒│檢察署104年度毒│檢察署104年度毒│││偵字第782號│偵字第569號│偵字第1003號│││││││││││├───┬────┼────────┼────────┼────────┤││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4年度訴字第400│104年度訴字第338│104年度易字第516││事實審││號│號│號││├────┼────────┼────────┼────────┤││判決│104.07.31│104.08.17│104.11.17│││日期││││├───┼────┼────────┼────────┼────────┤││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4年度訴字第400│104年度訴字第│104年度易字第516││判決││號│338號│號││├────┼────────┼────────┼────────┤││判決│104.08.20│104.09.07│104.12.10│││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之案件││││├────────┼────────┼────────┼────────┤│備註│編號1-2定應執行│編號1-2定應執行││││刑1年6月│刑1年6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