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0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1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確認通行權存在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101號上訴人 馬瑛瑜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璽邦開發建設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12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329,927元,應繳納上訴費用21,2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月1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田玉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1月17日
書記官趙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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