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98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1984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債務人 旭展 建材有限公司兼上一人之法定代理人黃 玉璋 債務人 劉芸 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佰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旭展建材有限公司於民國(下同)103年3月
4日邀同債務人 黃玉璋 、 劉芸蓁 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一筆:肆佰萬元,借款期間自103年3月4日起至104年3月4日止,自撥款後每滿1個月付息一次,到期還清本金。如有違約並可依約定方式計收違約金,並由債務人共同簽立借據為證。
(二)上開借款之其餘約定事項,則另立授信約定書為據。
(三)上開債務業於104年3月4日到期,債務人旭展建材有限公司逾期未還,又債務人黃玉璋、劉芸蓁既就本案債務願任連帶保證人,基於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法律關係,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然經聲請人催告清理,迄未蒙置理。故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聲請貴院就前項債權,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4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淳軒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4年4月2日
書記官王宏銘附表104年度司促字第1984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旭展建材有│自民國103年1│至清償日止│周年利率百分之│││320000│限公司、黃│1月4日起││三點七四五│││0元│玉璋、劉芸│││││││蓁││││├──┼───┼─────┼──────┼──────┼───────┤│002│新臺幣│旭展建材有│自民國103年1│至清償日止│周年利率百分之│││800000│限公司、黃│2月4日起││三點七四五│││元│玉璋、劉芸│││││││蓁││││└──┴───┴─────┴──────┴──────┴───────┘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旭展建材有│自民國103年1│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320000│限公司、黃│2月5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0元│玉璋、劉芸│││百分之十,逾期││││蓁│││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2│新臺幣│旭展建材有│自民國104年1│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800000│限公司、黃│月5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玉璋、劉芸│││百分之十,逾期││││蓁│││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