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家訴字第6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家訴字第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履行離婚協議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家訴字第64號上訴人即被告 王榮堂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鄭毓樺鄭淑蘭 間請求履行離婚協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12月21日本院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2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月17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富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1月17日
書記官林修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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