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97年度潮小字第1060號民事判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7年度潮小字第1060號
原   告 潮州大亨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甘琬琳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9月29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係潮州大亨大廈之住戶,積欠自民國94年
7月至95年4月止之管理費(下稱系爭管理費)共新臺幣(下
同)9,510元,雖據其提出公寓大廈組織報備證明、住戶規
約、96年10月19日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記錄、被告92年7月至
97年2月之繳費明細及存證信函等件均影本為證,惟被告抗
辯系爭管理費已繳交給管理委員會所委託「尖兵公寓大廈管
理公司」之受僱人 賴國川 ,是本件應予審酌者為被告是否曾
繳納系爭管理費?
二、查被告確曾於96年9月10日分別2次繳交所積欠管理費給賴國
川一情,除據被告 陳明 在卷,並有被告所提之收據2張在卷
可稽,該收據上分別記載「96年8月為止尚欠2,392元」、「
繳到96年8月31日」字句,依其文義顯然於96年8月31日前所
積欠之管理費已作結清。又賴國川為「尖兵公寓大廈管理公
司」之受僱人並負責收取管理費一情為原告所陳明,則賴國
川所開立之收據自有拘束原告之效力。再觀之原告所提之繳
費明細並參以原告自陳:因為被告每次所繳納之管理費金額
不一定,有時會多繳,多繳的部分會扣除之前的欠款等語,
則何以被告於96年5月後所繳納之管理費未能扣除前所積欠
之債務,反有溢收之現象?實與常情不符。是本件實難僅憑
原告單方面所製作繳費明細之文書及未發現被告繳納系爭管
理費之收據,即遽認被告積欠系爭管理費。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3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陳威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
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
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天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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