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中簡字第3675號
抗 告 人 甲○○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乙○○間確認之訴事件,抗告人不服中華民
國97年10月7日本院所為之第一審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
部分),提起抗告,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翌日起五日內補正
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抗告人就本院上開裁定雖
以「異議」方式聲明不服,其目的仍請求廢棄原裁定,性質
屬於抗告,故本院依抗告程序處理)。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金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