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7年度中簡字第367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中簡字第3675號
抗 告 人 甲○○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乙○○間確認之訴事件,抗告人不服中華民
國97年10月7日本院所為之第一審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
部分),提起抗告,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翌日起五日內補正
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抗告人就本院上開裁定雖
  以「異議」方式聲明不服,其目的仍請求廢棄原裁定,性質
  屬於抗告,故本院依抗告程序處理)。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金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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