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南消簡補字第2號
原告 蕭廣慶
蕭華 第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時係請求被告應賠償新臺幣(下同)200,000元,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0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7月19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侯明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7月19日
書記官陳惠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