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南簡補字第212號
原告 張小娟
訴訟代理人 陳冠仁 律師
孟士珉 律師
被告 張建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有明文規定。而以一訴附帶請求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亦不併算其價額(最高法院96年度第4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被告遷讓返還臺南市○區○○段000號建物即門牌號碼臺南市○區○○路0000巷00弄0號房屋(下稱系爭房屋)之評定現值為新臺幣(下同)252,400元,是第1項聲明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52,400元;至訴之聲明第2、3項分別請求被告自民國110年11月11日起至返還系爭房屋之日止,按月給付原告10,074元部分,應為被告占有使用系爭房屋之相當租金之不當得利,屬附帶請求之孳息,依前開規定,不併算其價額;另訴之聲明第4、5項分別請求被告賠償30,222元部分,為被告占有使用系爭房屋對原告造成之損害,屬附帶請求之損害賠償,依前開規定,亦不併算其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52,4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7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7月19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廖建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1年7月19日
書記官鄭梅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