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司繼字第16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繼字第1641號聲請人 林沚萱
林呈謙 法定代理人 邱琬 喻
林志峯
一、上列聲請人間聲請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應補正之事項:
㈠因林沚萱、林呈謙追加為聲請人,故請林沚萱、林呈謙於
聲請狀具狀人欄位蓋印鑑章,並由父林志峯、母 邱琬喻 於林沚萱、林呈謙蓋章處旁,註明為法定代理人,並蓋印鑑章。
㈡請提出林沚萱、林呈謙、林志峯之印鑑證明書。
㈢請持本通知至戶政事務所申請被繼承人 邱國盛 (男、民國
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父、母、所有兄弟姊妹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若已死亡,請提出其除戶謄本。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2月18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