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司聲字第1030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司聲字第1030號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29日裁判案由:返還擔保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聲字第1030號聲請人 林月娌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俞慧美 返還擔保金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本院裁定如下:一、提出足資證明應供擔保原因消滅之證明資料。(最高法院53年台抗字第279號判例意旨參照)。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10月29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王幸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