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司聲字第103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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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司聲字第10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返還擔保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聲字第1030號聲請人 林月娌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俞慧美 返還擔保金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本院裁定如下:
一、提出足資證明應供擔保原因消滅之證明資料。(最高法院53年台抗字第279號判例意旨參照)。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10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王幸瑜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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