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79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27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2792號原告 林朝和 訴訟代理人 陳隆 律師
蕭智元 律師被告 楊樑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9,360元。惟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本件兩造約定之不動產交易價額為新台幣24,000,000元,此有不動產買賣契約書一紙在卷可稽。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台幣24,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223,200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9,360元,尚欠新台幣213,8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高英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9日
書記官廖碩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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