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司拍字第1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拍字第172號聲請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相對人甲○○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第三人 陳中正 將其所有不動產所有權設定抵押與聲請人,擔保所負一切債務之清償,並於民國93年10月25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下同)300,000元,詎第三人陳中正自97年1月26日起即未繳納本息,尚欠本金共206,854元,又第三人陳中正已將該不動產所有權移轉予相對人甲○○,為此聲請裁定拍賣抵押物云云。
二、本件聲請人對相對人甲○○聲請拍賣抵押物裁定,經本院於97年5月16日通知限期命聲請人於7日內補正①交易明細表或還款明細單②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此項裁定已於97年5月20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聲請人迄今仍未補正,未盡表明之責,應駁回其聲請。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6月19日
司法事務官熊靜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6月26日
書記官許志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