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6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605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梁和台上列被告因恐嚇危害安全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2935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案梁和台被訴恐嚇危害安全部分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案被告梁和台因恐嚇危害安全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2月8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潘怡華
法官王兆琳法官郭鍵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佳玲中華民國109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