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婚字第5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確認婚姻關係存在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婚字第535號原告 曾有伶 (原名 曾于瑄 )上列原告與被告 鍾銘仁 間請求確認婚姻關係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核本件為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2月8日
家事法庭法官劉佩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2月8日
書記官張亦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