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48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48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480號聲請人柯光即璟尚牙醫診所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8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支票壹張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支票1張,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司法事務官以103年度司催字第176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已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支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
545條第1項,聲請本院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票據法第19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如附表所示支票1張前經本院司法事務官以103年度司催字第176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4個月內。該公示催告裁定於10
3年3月17日送達聲請人,聲請人則於103年3月21日刊登該裁定於民眾日報,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並於103年7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支票,經聲請人陳報在卷,並提出103年3月21日民眾日報新聞紙1份為憑,復經本院職權調取103年度司催字第176號公示催告事件卷證核閱屬實,是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3年8月29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周佳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8月29日
書記官武凱葳┌────────────────────────────────────────────────────────┐│附表:103年度除字第480號│├──┬──────┬─────┬─────┬──────┬────────┬───────┬──────┬───┤│編號│發票人│受款人│付款人│帳號│票面金額(新台幣)│發票日│支票號碼│備考│├──┼──────┼─────┼─────┼──────┼────────┼───────┼──────┼───┤│001│高雄西甲郵局│璟尚牙醫診│高雄新興郵│00000000│120,000元│101年7月6日│B0000000││││盧○○│所│局││││││└──┴──────┴─────┴─────┴──────┴────────┴───────┴──────┴───┘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