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275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27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代位分割共有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2754號原告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訴訟代理人 林家毅 被告 鍾吉偉
鍾靜蘭 鍾佩瑜 鍾曉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220元。惟查,本件原告係本於債權人之地位,代位債務人 鍾昀玲 請求分割其繼承之遺產即坐落於新北市○○區○○段○○○○○號(權利範圍:公同共有4分之1)及同段3608建號(權利範圍:公同共有1分之1)(下稱系爭房地),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被代位人即債務人鍾昀玲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最高法院93年度台抗字第696號民事裁定參照),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系爭房地之客觀交易價值,就債務人鍾昀玲之應繼分5分之1計算之。又參照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結果,系爭房地每坪單價約35萬元,而系爭房地總面積為88.4
0平方公尺,約26.7坪,總價值9,345,000元,就債務人鍾昀玲之應繼分5分之1計算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869,000元(即:9,345,000×1/5=1,869,0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513元,原告應補繳裁判費18,293元(即:19,513-1,220=18,293)。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高文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3日
書記官莊川億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