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518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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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51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五一八號
原告台南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埔分公司法定代理人丁○○送達代收人甲○○被告丙○○○被告乙○○右當事人間給付借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貳佰貳拾萬元,暨自民國八十七年十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點六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八十七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陳述:被告丙○○○於民國八十七年四月二十八日邀同被告乙○○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新台幣(下同)二百二十萬元(下稱:系爭借款),約定自八十七年四月二十八日起至九十年四月二十八日止分期償付,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利息依原告所訂基本放款利率減年息百分之0‧四計付,如遇基本放款利率及加減碼標準調整時,隨同調整之,遲延繳付時,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本金金額照上開約定利率百分之十加付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照上項標準加倍計付,並約定借款如有遲延履行全部或一部債務本金時,即喪失期限利益,其全部債務視為到期,惟上開借款自八十七年十月二十八日起即未依約繳付本息,現利率已調整為年息百分之九點六八,目前尚欠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本金、利息、違約金未清償,被告乙○○連帶保證人,依法自應負連帶責任,爰本於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求為判決如訴之聲明所示。
三、證據:提出借據(含連帶保證)影本、繳款明細查詢單、放款利率明細查詢單、戶籍謄本各一份為證。
乙、被告方面:被告丙○○○、乙○○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惟提出書狀辯稱:僅曾以台南縣○○鎮○○○段四○五之一土地抵押借款二百二十萬元,數年來所繳利息已超過本金。並提出土地登記謄本一份為證。
理由
一、被告丙○○○、乙○○均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被告二人雖提出門診預約掛號單二份,主張因百病纏身,無力爭訟,惟該預約掛號單看診日期雖為九十一年十月一日即本案辯論期日,惟被告二人排定診療時間分別係上午,本案係排定下午三時二十五分辯論,衡之上情,被告二人應尚有餘裕時間到場辯論,況被告二人猶有以陳情書敘事之陳述能力,亦非無法辨明本件案情事理及委任其它訴訟代理人之能力,且未表明聲請延展辯論期日,尚難認有無法到庭之正當事由,另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被告丙○○○於八十七年四月二十八日邀同被告乙○○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二百二十萬元,約定自八十七年四月二十八日起至九十年四月二十八日止分期償付,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利息依原告所訂基本放款利率減年息百分之0‧四計付,如遇基本放款利率及加減碼標準調整時,隨同調整之,遲延繳付時,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本金金額照上開約定利率百分之十加付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照上項標準加倍計付,並約定借款如有遲延履行全部或一部債務本金時,即喪失期限利益,其全部債務視為到期,惟上開借款自八十七年十月二十八日起即未依約繳付本息,現利率已調整為年息百分之九點六八,目前尚欠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本金、利息、違約金未清償等事實,業據其提出借據(含連帶保證)影本、繳款明細查詢單、放款利率明細查詢單各一份為證,被告二人於陳情書就借款二百二十萬元一情,並不爭執,參以被告二人以台南縣○○鎮○○○段四○五之一土地抵押借款二百二十萬元,該筆抵押借款之抵押權人即本件原告,亦有被告所提之土地登記謄本一份在卷可查,原告前開主張,自堪信為真實。至被告二人辯稱數年來所繳利息已超本金云云,並未提出任何書狀及證據以證明,前開所辯,自難信採。
三、按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數人負同一債務,明示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為連帶債務;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民法第四百七十八條、第二百七十二條第一項、第二百三十三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被告丙○○○尚欠原告二百二十萬元,及自八十七年十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點六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八十七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既如前所認定,被告乙○○為連帶保證人,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契約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八十五條第二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十五日~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蔡廷宜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十五日~B書記官賴琪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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