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2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200號原告 張志宏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晉磊 等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被告林晉磊、 林文浩 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華民國108年5月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思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翰章中華民國108年5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