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5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561號原告 邱峯聖 上列原告與被告 劉明于 、 林清泉 、 潘順裕 、 林順誠 、 林永和 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78,066元(計算式:1907.06×3200×1/9=678066),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38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6,500元,尚應補繳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另請原告一併提出被告劉明于、潘順裕、林順誠、林永和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共有人林清泉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華民國107年9月1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碩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9月19日
書記官張文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