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5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5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544號原告 潘和珍
陳麗美 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秉彥 上列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大都會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6萬元,應繳裁判費9,3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8,8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7年5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筠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5月17日
書記官陳芝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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