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10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038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9年度毒偵字第66號、99年度毒偵字第224號、99年度聲沒字第3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安非他命壹包(含袋重零點參陸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如聲請書所載(詳附件)。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安非他命業經列入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第二級毒品,係屬違禁物。
三、本院審查全卷後,認聲請人之聲請自有所據,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四、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6月21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陳淑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周怡青中華民國99年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