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侵易字第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侵易字第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性騷擾防治法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0年度侵易字第3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紀昌年上列被告等因性騷擾防治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947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之記載。
二、按「除簡式審判程序、簡易程序及第376條第1款、第2款所列之罪之案件外,第一審應行合議審判。」,刑事訴訟法第284條之1定有明文;本件被告所犯係屬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款所列之罪,爰依法獨任判決,先予敘明。又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本件公訴人以被告紀昌年犯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項之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擁抱、觸摸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罪提起公訴。惟查該罪依同法25條第2項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A女以言詞及具狀請求撤回告訴,依首開說明,應予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顗雯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3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洪志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3日
書記官許億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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