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港簡易庭110年度港簡調字第76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港簡調字第76號

聲請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理人 吳婉甄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張綢仔 等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民事訴訟法第406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聲明為相對人張綢仔等人應就坐落雲林縣○○鄉○○段000地號土地及同段40建號建物,於民國87年10月27日所為遺產分割協議之債權行為及於90年8月30日所為分割繼承登記之物權行為均撤銷,相對人 林某 就前項不動產以分割繼承為登記原因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並回復原狀為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等語。惟依本件調解標的之法律關係及爭議情形,核其性質屬形成之訴,並非兩造以調解方式互相讓步可得解決紛爭,而須由法院裁判創設、變更、消滅、形成之法律關係,故依法律關係性質,應認不能調解,揆諸首揭說明,爰以裁定駁回本件調解之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3  日

北港簡易庭法官簡廷恩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伍幸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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