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港簡易庭110年度港簡調字第69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港簡調字第69號

聲請人

即原告 李政儒

上列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 吳岳樺 間給付給付土地買賣價金事件,原告原聲請對被告吳岳樺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吳岳樺異議視為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6,25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3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原告尚應補繳8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4月13日

北港簡易庭法官簡廷恩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其餘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4月13日

書記官伍幸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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