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港簡調字第69號
聲請人
即原告 李政儒
上列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 吳岳樺 間給付給付土地買賣價金事件,原告原聲請對被告吳岳樺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吳岳樺異議視為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6,25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3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原告尚應補繳8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4月13日
北港簡易庭法官簡廷恩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其餘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4月13日
書記官伍幸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