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3年度雄補字第91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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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雄補字第910號
原   告  李文豪
被   告  柯約翰 (JohnEdwardCaraccio)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雖記載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00元,並據以繳納裁判費1,000元
。惟查本件原告除請求被告賠償6萬元外,尚請求被告刪除原告
會籍及蒐集之所有個人資料,核其訴訟之目的乃在維護個人資料
以保障自身權利,是本件自屬因財產權而涉訟,且其訴訟標的價
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不得上訴第3審
最高利益加1/10定之即165萬元,故本件訴訟標的合併計算其價
額核定為171萬元(計算式:165萬元+6萬元=171萬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929元,扣除已繳納之1,000元,尚應繳
納16,92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翁熒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6  日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
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 記 官   陳長慶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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