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附民字第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附民字第84號原告 蕭諺濬 (原名 蕭啟佑 )被告 陳光寶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110年度簡字第14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7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李宜璇
法官孫藝娜法官吳欣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8日
書記官張雅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