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7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75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洪發在被告丁鳳君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107年度偵字第42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洪發在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洪發在因被告丁鳳君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本院指定之保證金新臺幣(下同)2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被告即免於羈押而經釋放,並經命限制住居在基隆市○○區○○○路○○巷○○號2樓,茲因被告在偵查中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丁鳳君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107年7月25日裁定指定以2萬元交保而免於羈押,具保人洪發在於同日出具現金保證後,被告已獲釋放;嗣被告於前開案件偵查中(107年度偵字第4223號),經合法傳喚於107年12月24日到庭應訊卻未到庭,復拘提無著,且被告已於107年12月27日遭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另案發布通緝;又具保人於107年12月24日偵訊時供稱:我是被告的前老闆,被告交保出來沒多久就不見了,打電話給她都不接,我不知道她在哪裡,車子要過戶也找不到她等語,有本院107年7月25日訊問筆錄、刑事被告保證書、國庫存款收款書、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送達證書、點名單、107年12月24日訊問筆錄、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拘票及報告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足認被告確已逃匿,從而,聲請人聲請沒入具保人原繳納之保證金,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月19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曾淑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本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108年1月19日
書記官陳柏宏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