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度基簡字第100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基簡字第10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基簡字第1003號原告 許皓 訴訟代理人 許昌榮
莊璧霞 被告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基隆分行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訴訟代理人 張珮琦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主張略以:原告於被告公司開立存款帳戶,因遭第三人不登入網路銀行而盜轉存款受有損害,而依兩造間之契約及民法第602條、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等規定提起本件訴訟。查兩造間開戶總約定書第一章第21條約定:「…立約人並同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等語,有開戶總約定書影本在卷可憑,是兩造間有管轄之合意。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送於有管轄權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月19日
民事庭法官高偉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108年1月19日
書記官黃瓊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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