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易字第15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妨害風化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易字第1525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蝶蓉選任辯護人柯秉志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14日所為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關於「選任辯護人柯秉志律師」之記載,應更正為「選任辯護人柯秉志律師(法扶律師)」。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意旨參照)。
二、經查,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關於「選任辯護人柯秉志律師」之記載,顯係誤載,然此文字誤載,經核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參諸前揭說明,應更正為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2月27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黃佳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顏偉林中華民國110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