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108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商業會計法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4年度訴字第1085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生前住高雄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4年度偵字第1291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詳如檢察官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被告死亡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而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被告甲○○業於民國93年2月27日死亡,有記載被告死亡之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在卷可稽,依前揭規定,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94年11月30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孫啟強
法官卓立婷法官蔡川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華民國94年11月30日
書記官邱秋珍